8月30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江贯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未健全公平交易机制;部分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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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浙江贯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未健全公平交易机制;部分产品的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